第一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四年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为150-170学分。
第三条 各专业教学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分为A类选修课和B类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凡是要求学生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均属于必修课,这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
A类选修课是指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选修的课程。每组课程体现本专业范围内不同的培养方向。
B类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需要选修本专业、外专业或与专业无直接联系的课程。
第四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的所有课程几其他教学形式如学年论文、学位论文、实习或社会调查、军事理论与时间均记学分;入学和毕业教育、劳动等不记学分。
第五条 原则上,一门课程的学分数为该课程的计划内学时数除以一学期标准上课周数(18),经四舍五入后取得的整数。以此为参照标准,不同类型课程在学分计算上可有所不同。
第六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积点系数按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
A(优) 90分以上 积点系数为4
B(良) 80-89分 积点系数为3
C(中) 70-79分 积点系数为2
D(及格) 60-69分 积点系数为1
F(不及格) 60分以下 积点系数为0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
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规定毕业的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
学生所获得的学分平均积点和总平均积点将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三好学生”的依据之一。